【热门】工程合同汇总八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工程合同 篇1摘要:首先介绍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责任成本控制,随后分析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措施及责任成本控制措施。结论证实,
做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责任成本控制发展,能为建设项目节约更多成本,也能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确保在获得更高效益
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责任;责任成本
1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责任成本控制
1.1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在投资发展中,需要基于一定的发展目的,实现合理的建设和投资,保证建筑项目的整体安全性。合同是双方人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具备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双方设立、变更以及终止的主要协议关系。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指各个部门、合同的利益关系相互组织、指导以及协调、监督等,会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当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能对其存在的合同纠纷问题进行处理,避免一些违法操作行为,确保合同内容的有效使用。
1.2责任成本控制责任成本管理工作是成本管理的主要部分,其包括各个生产单位和责任中心,能详细分析出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范围和责任,也能基于责任中心,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责任范围内,符合企业的建设标准。同时,在对责任成本预算进行编制的时候,也能对责任预算进行分解。在责任成本控制工作中,根据核算、成本控制和经济责任等,能对其存在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进行协调,也能在各个环节工作中,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效果的实现[1]。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措施
2.1提高人员素质工程项目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由于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合同观念的缺乏,导致在合同中一些条款在未进行详细研究的前提下就已经签订合同。在这种条件下,当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自身的利益将受到影响。因此,如果对工程项目合同进行签订的时候,需要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观念,对合同中存在的内容详细分析,确保其严密性,降低合同纠纷几率的产生,保证合同内容的顺利执行。同时,还需要确保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组织人员经过培训和学习,形成有效的合同管理观念,掌握经济、业务方面的知识,丰富自身的专业性,保证能满足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2]。
2.2加强合同监督在工程项目实际实施期间对其有效监督,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部分,能保证所有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的完善性,这样根据合同上的相关内容才能有序完善。根据合同中的内容,对其提出有效的监督措施,保证在几方面得以完善。第一,详细处理工程项目中各个人员之间的关系。针对工程小组、分包商等,对合同内容进行指导,保证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同时,项目合同的管理人员还需要对工程小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详细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变更情况;第二,保证合同评审制度的使用。基于一定的工作要求,在签订相关合同之前,需要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评审,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其制定出完善的解决措施,保证能避免一些风险问题的产生;第三,在工程项目合同实际实施期间,需要针对合同的实际情况,为其确立出合理目标,针对产生的各个情况实施跟踪和管理,确保偏离问题的详细处理[3]。
2.3构建索赔管理制度
(1)促进施工索赔的实现。在合同管理中,索赔为其中的主要部分。当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完全未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将导致其中一方受到很大损失。在整体上,将赔偿作为工作中的基础条件,实际的处理工作将是合同的主要执行过程。但在合同实施的时候,当合同规定存在意外情况或者导致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阻碍时,为了能维护自身的发展利益,需要对赔偿工作提出一定要求。在大多数发展情况下,工程赔偿是基于实际损失作为基础条件的,因此根据工程的建设要求,将工程计算作为依据。并且赔偿工作的实施也是工程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分析赔偿工作的执行水平,能详细分析出项目的管理水平。因此,在赔偿工作中,要为其收集更多信息和资料,保证工作意义的充分发挥[4]。
(2)建立索赔管理制度。在近几年发展中,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逐渐产生,但是一些人员还未认识到赔偿管理制度发挥的重要性。因此在工作中要对赔偿制度进行宣传,发挥培训和教育工作,保证人们全面认识,促进合同管理工作作用的实现。当工程项目合同实际实施的时候,赔偿问题是常见的。所以需要为其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在合同签订和工程施工时都能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整理,也能分析出其存在的不良因素和设计不合理问题等,这样才能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当项目合同在实际实施的时候,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对合同中的内容详细分析,对工程项目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确保能找到赔偿的证据。根据合同赔偿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符合新时期企业发展下的项目建设要求,这样在总体上才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地位,实现稳定生存和发展[5]。
3责任成本控制措施
3.1完善项目责任成本控制项目责任成本控制体系的建设,能保证成本控制工作的系统化发展。基于权、责、利三个发展方向,构建一体化的成本控制体系。还需要构建经济责任制,当确定出项目责任成本的总体目标后,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结构、控制结构等,对人、物、工作内容进行分配。在各个责任单位中,为其构建完善、配套责任成本控制制度,在工作中根据竣工计价和成本核算的内容,为其确定出成本经济责任,以保证在整个项目中获得良好效果。
3.2严格考核成本工程项目成本分析工作,主要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目标成本、内控成本进行分析,按照成本计划,分析出实际的建设情况,也能对其产生的偏差作出研究。同时,根据不同的问题,还需要为其提出合理的参考意见,保证在一定条件下能实现调整。该工作方式为管理工作的主要部分,能为企业的后期招标工作提供正确依据,在对责任成本分析时也能实现全面分析
3.3控制间接费用当工程项目在实际执行期间,经费支出情况将给项目整体效益造成很大影响。多数情况下,随着项目发展规模的不断壮大,管理费用的开支也会增加。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费用主要为人力方面,当该因素增加的时候,将降低项目的整体效益。所以,需要加大力度对其严格控制。同时,还要降低工程项目中的非生产人员,对人员指标严格控制,降低非生产工作中的开支,以达到一定的节约目的。
3.4控制分工工程结算环节对于项目工程中的分包工作,要在工作中对其严格审查,详细分析工作队伍的资质,分析工程中的价格,科学确定出实际成本。在对工作队伍实施管理的时候,还要保证执行措施的使用能符合一定的建设标准,按照一定依据促进合同的签订,保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同时,还需要详细对工程项目的 ……此处隐藏34959个字……>25.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 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 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8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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